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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驱动型增长仍是幻梦|中欧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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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市场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可以通过投机套利的机会,企业家转型将难以发生,因为“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华人哈耶克学会会员,著有《大改革: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与现实取向》、《市场的本质:人类行为的视角与方法》等。

    《中欧商业评论》(以下简称CBR):你长期致力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研究,相对于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奥地利学派有哪些不同观点使其在解释经济现实和企业家行为等问题中更有优势?
    朱海就:
    相比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解释现实的优势在于其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很“现实”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了方法论个人主义,把世界视为个体行动的产物,世界是无数的个人行动的结果,只有个人充分发挥才能,社会才能向前发展;二是知识、无知与企业家才能的思想,这与第一点相关,承认人是无知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任何全盘设计都是理性的狂妄,无知意味着要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利用市场把每个人有限的知识利用起来,发挥出来。
    经济学者中,对企业家理论做出最重要贡献的是科兹纳、熊彼特和奈特。他们理解企业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科兹纳强调企业家的“警觉”,即对市场不均衡所产生的利润机会的察觉,如现在与未来的价格差异、不同地区的价格差异等,其本质是“投机”;熊彼特笔下的企业家为大家所熟悉,是指实施多个方面的创造、创新,打破已有均衡的“英雄”;奈特强调的则是企业家承担不确定性的能力,他进一步认为企业家是通过创造组织(企业)来降低不确定性的,因此,奈特型企业家与组织相联系。企业家才能是奥派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其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和“过程”思想的集中体现。企业家在奥派理论中不是个人,而是一种功能。企业家的功能不仅仅是创新,即熊彼特说的打破均衡,或创造性破坏,还包括发现、想象和承担不确定性。
    企业家推动社会进步是通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的,社会发展的含义不就是更高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吗?这要依赖于企业家。企业家不仅通过创造满足需求,也通过协调满足需求,商人是典型协调者,这种协调的空间也是无限的。过去我们总是担心资源环境的约束,这种担心不是说多余,但忽视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总可以打破外在因素的束缚。资源环境约束论者可能是误解了稀缺的含义,把稀缺理解为资源数量上的多寡。如果这样理解,稀缺问题是永远没法解决的。经济学上稀缺指的是手段相对于目标的有限性,如这样理解,那么稀缺就是相对的,因为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可以不断地创造出更为有效的手段去实现目标,如智能手机、页岩气的开发等,这才是社会发展。

    离企业家驱动型增长还很远

    多数民营企业家并非在创新,他们创造的利润并非“企业家利润”,只不过是“租的转化”。                                        

    CBR: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中,企业家才能是否发挥了比较突出的作用?
    朱海就: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并非企业家创新驱动型的增长,而是建立在廉价要素基础上的,是打开国门后自然会出现的结果。依靠要素投入、资本积累和技术引进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的源泉是企业家才能的不断释放。
    生产要素是否被有效率地配置到企业家的创新活动中,是能否持续增长的关键。外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是毋庸置疑的,发展最快的长三角、珠三角都是外资集中的地区。然而生产要素只是手段而非创新元素,准确地说,外资不会在我国从事企业家创新活动,而是把我们的生产要素作为实现其既定发展计划的工具,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提升我国生产要素价值的动机,因此外资很难发挥真正意义上资本的作用。南美和越南的经济危机和发展教训都证明了如纯粹依靠利用外资,而不去改善制度,发挥人们的企业家才能,那么这种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
    占经济大头的国有资本,其主体是政府。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天性是抑制企业家才能发挥的,所以这部分资本也很难名副其实地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从总体上的资不抵债到改制后依靠行政垄断攫取利润的腐败丛生,都是其系统性排斥企业家才能进行价值创造的具体表现。相比之下,民营资本的规模最小,受到的政策限制也最多,但通过几十年的摸爬滚打,实力已经大大增强。
    然而我们依然不能肯定民营企业家能够承担领导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任。假如用奈特—科兹纳企业家标准来衡量,就会发现多数民营企业家并非在创新,他们创造的利润并非“企业家利润”,只不过是“租的转化”。私营企业行贿当然是要谴责的,但要问的是,为什么有不少私营企业要行贿?答案很容易就能想到:因为权力在作怪。假如有关部门手中没有土地的支配权、各种项目的审批权,私营企业犯得着去巴结他们吗?私营企业起初是被迫与权力结盟,但尝到甜头后就欲罢不能了。在和权力的关系上,国有企业是一生下来就和权力沾边,是含着权力这把金钥匙出生的,国有企业和权力的“共生性”带有很大的蒙蔽性,使人们注意不到这种关系本质上是违法的,和私营企业去行贿权力的本质是一样的。假如说后者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就像所有人都认为的那样),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前者就是合法的呢?
    ……

    (本篇全文发表于《中欧商业评论》20132月号。订购热线:021—2890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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