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方均认为80年前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卖国
Author:zhoulujun Date:
1943年的《中美新约》中规定,两国在战争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之条约”
1946年11月4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于南京签订《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国际条约。
1946年11月5日,中华民国行政院批准了条约。
1946年11月6日,中华民国国防最高会议批准了条约。
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决通过该条约。
美国国会于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该条约。
1948年11月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有保留签署该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平等国民待遇:两国国民互相均有权进入对方国家领土,并允许其不受干涉地在对方国家居住、旅行及经商。只需要携带护照或身份证即可,无需申请任何旅行文件。
两国国民在对方国家均享受国民待遇,允许从事并经营政府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有权在当地租用土地,并享有隐私权、宗教自由等权利,以及民事、刑事、税收、金融同等待遇。
平等公司待遇:两国公司享有最惠国待遇,本国公司可以从事的任何行业,另一国公司也可以从事。本项规定同时适用于一切法人及团体。
两国国民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完全对等,除了社保福利和兵役不一样,其他几乎全部都一样,还包括了遗产继承。
矿产最惠国待遇:中、美在对方国家享有矿产资源开发优先权,此项权利以任何第三国之待遇为参考。
进出口不管制:两国不允许对另一国的商品进出口给与任何限制,且享有最惠国税率。
共管领海:两国船舶可自由进入对方国家领海和内水,并经营对方国家之国内航线。在危难时,一方船舶可以无条件进入另一方不开放或禁止进入之水域。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中国大陆遭到废止。
这个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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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部分美国人,也认为这个是卖国条约,批评条约“sell out American interests”,其实就是:
美国给中国让出了太多好处,却没有获得足够的商业利益
或者美国为领事裁判权等制度付出高额成本,收益不对称。
美国国会辩论、国务院档案、当时报纸(如《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历史学著作中,美国人认为它是对中国的“慷慨让步”(因为中国当时极度贫弱),甚至有人觉得美国给得太多——但批评方向是“为什么给国民党这么多援助”,相比包括日本、韩国、泰国、伊朗、以色列、希腊等条约!
特别是 国民待遇的互惠性 (Reciprocity of National Treatment) 与 移民法的豁免或限制 (Immigration Law Concerns)——很多人不知道,《排华法案》直到1943年才被废除,但仍有配额限制!
所以,美国参议院在批准该条约时也是磨磨蹭蹭,还附加了很多的保留意见和谅解,这反映了美国国内对条约某些条款的顾虑,并试图确保这些条款不会超越或损害美国的主权或国内法的效力。
不过这个条约,对现在的台湾,我只能说,一言难尽……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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