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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早修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欧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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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立法近20年未修订,问题累累。应今早修法规范市场。

    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一审宣判,驳回奇虎360公司针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全部诉讼请求。“3Q大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诉讼,引起了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社会广泛关注,也激发了公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深入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曾修订、沿用至今已近20年。
    20年间,可谓沧海桑田,今日之经济科技以及商业活动的繁复性,非20年前立法者所能想象,其适用性面临一纸具文的尴尬境地,这与其常常被视为市场经济领域的“经济宪法”的定位十分不符。

    竞争日益复杂与模糊

    电商间的价格兼口水仗、3Q大战等,凸显出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和模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的新闻通报显示,全国法院2010年共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1131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33件),2011年1137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8件),2012年1123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55件)。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的比重逐渐增多,涉及市场格局和企业核心利益的案件也层出不穷。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展,对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都提出了要求和挑战。
    然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式立法体制,没有一般性概括条款。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纳入其调整范围,极大地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企业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屈指可数。例如,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广告、高额的问答式有奖销售,网络时代出现的影响或者阻碍竞争对手软件安装运行的行为等等,令消费者倍感权益受损,但其是否正当合法,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难以给出明确的答案。
    于是,各部门只能各想办法进行规制。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的新闻通报,该院审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涉及软件冲突类、涉及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类、虚假宣传类、商业诋毁类等六种类型。此六大类大多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未有效描述的行为,法院只能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判决。
    又如,工信部于2011年对外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是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这些努力虽然部分解决了界定问题,但是,一方面导致了同一行为受到的调整和规制产生不同的后果,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不正当竞争领域基本性法律的权威地位。

    部分条款行政责任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第十一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二条“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四条“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虽有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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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全文发表于《中欧商业评论》20135月号。订购热线:021—2890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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